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233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容路85弄8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