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9699号之二
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0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一啸,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容路85弄8号。
法定代表人:余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煦,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楼泽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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