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969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0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一啸,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容路85弄8号。
法定代表人:余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煦,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材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沪0104民初196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6,835,995.66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35,995.66元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楼泽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