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1976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汇区华容路85弄8号。
法定代表人:余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煦,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陆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