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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强清49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10月31日,本院根据上海A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2月12日指定上海B有限公司担任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2023年3月12日,本院收到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以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提供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据以开展清算工作的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的记载,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仅向清算组提供部分会计凭证、财务资料等,依据前述资料清算组仍无法开展全面清算。清算过程中,有一户普通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经清算组核查,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清算组接管到的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总额为人民币691,128.03元。清算组制定了清算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相应数额,于法不悖,应予确认。根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应予准许。如存在债权人,债权人可依法向公司清算义务人主张有关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参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第28、29**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二、终结上海威明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张 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莹 书 记 员  汪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十四、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