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028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觉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城西大道万通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6960886798。
法定代表人:黄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凌燕,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九龙湖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696097057E。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觉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江西大觉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和吴建武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赣1028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西大觉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吴建武对被申请人江西九龙湖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资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8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庆福
审判员 游卫攀
审判员 王希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