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风东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125号
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程,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纯益,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东风东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二街。
法定代表人:田子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东风东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风东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在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二街。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食品经营;动物饲养;食品互联网销售;水产养殖;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中草药种植;花卉种植;水果种植;蔬菜种植;薯类种植;水生植物种植;油料种植;豆类种植;食用菌种植;谷物种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牲畜销售;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休闲观光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成立以来因向申请人借款及购买苗木共计欠付申请人27968241.13元,经催收未偿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及已到期均无异议,并向本院书面表示无力偿还全部欠款。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津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津联专字[2021]第130号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天津市东风东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5027370.16元,负债总额为33359362.6元,已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了记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有权作为债权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被申请人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市东风东美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狄建庆
审判员  常方圆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