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691民初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鲁1691民初566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涉案双方无合同、无法律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依据《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二路(西外环-惠民界)道路绿化施工合同》,该合同施工内容为绿化施工,所涉纠纷也为绿化施工所引起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本案应属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建设工程包含绿化工程。涉案工程是道路绿化工程,工程地点在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涉案工程分为五段,分别交由不同的人施工,***施工的是该工程的D段,从工程的场地整平、改良土壤、栽植绿化、加护到养护,实际干完了工程全部施工内容,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本案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此外,涉案工程没有签订合同也是因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与***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原告所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跟踪完成值、工程取费表、工程预结算表、工程签证单等相关材料,涉案工程系道路绿化施工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小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