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新立河东路怡华苑19号楼101室。 上诉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69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3)鲁169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属管辖**。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合同、无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另本案诉请依据为《滨州经济开发区黄河二路(西外环-惠民界)道路绿化施工合同》,该合同施工内容为绿化施工,所涉纠纷也为绿化施工所引起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属管辖**。2.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址为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该地址同***提交起诉状、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中地址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即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8号,故本案应属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天津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芦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