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272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沥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1272号
原告: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073L,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南路**。
法定代表人:荆留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云,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沥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64333329D,,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生命科学产业园紫苑路**
法定代表人:吴美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沥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