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1181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嘉宝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181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嘉宝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将和解协议送交我院备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和解结案。
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