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涛,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073L,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荆留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阳市土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211812300462,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戴六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土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2020)苏118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俊
审 判 员 刘蔚彤
审 判 员 马俊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贤花
书 记 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