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3民初2857号
申请人: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裕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89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064块写字楼滴翠路100号13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2738965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5994014Q。
破产管理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MB0428461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购项目款38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购项目款3850000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庄妍
书记员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