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1869号
原告:灵璧县腾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房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YKGCO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裕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689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腾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美***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腾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璧县腾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灵璧县腾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