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金惠路往西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运河湾自然农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恒山路南侧、水务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关于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运河湾自然农园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宿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宿迁市运河湾自然农园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人民币555870元;二、本案仲裁费12329元,由宿迁市运河湾自然农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宿迁市运河湾自然农园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无锡美华秋枫园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68199元。
执行中查明,宿迁市运河湾自然农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一案,已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审理***(2017)苏13民特88号。
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宿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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