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13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马耀业,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城关南环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0750Q。
法定代表人:邹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下欠工程款50713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5元、执行费74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2年7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账户资金142962.26元;2022年9月2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账户资金386501.09元,合计扣划529463.35元(其中案款507131元、迟延履行利息10536.35元、案件受理费4325元、执行费7471元)。因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对判决不服,正在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2022)鄂民申5006号,现正在再审审查阶段,故本院扣划的款项暂未发放,本院认为目前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1181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结果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可视裁决结果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锦锋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