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1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城关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0750Q。
法定代表人:邹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平,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安,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业,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4221241961********。
上诉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武
审判员  朱 卫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玫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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