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4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天路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