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天路三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180865350B。
法定代表人:李贤五,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4执7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言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