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329民初3118号
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斐杰利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杰利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山田公司于庭前申请撤回对斐杰利罗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斐杰利罗公司和山田公司签订《硅泥购销合同》,经结算斐杰利罗公司欠山田公司货款142987.91元,***和斐杰利罗公司共同向山田公司出具了相应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应与斐杰利罗公司连带清偿上述欠付货款。山田公司现要求***返还剩余货款122987.91元及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山田公司要求***返还货款122987.9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9日,山田公司与斐杰利罗公司签订《硅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斐杰利罗公司向山田公司每月供应硅泥400吨,含税单价1850元/吨,总金额740000元,山田公司一次性预付300000元作为提货额度款。上述合同签订后,斐杰利罗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全部供货义务。2020年1月23日,斐杰利罗公司、***共同向山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临沭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壹拾肆万贰仟玖佰捌拾柒元玖角壹分(¥142987.91),还款期20203月18日逾期计息或诉于法律欠款人陈震岳2020.元.23。”上述欠条中欠款人处加盖了斐杰利罗公司印章。
2020年4月6日,斐杰利罗公司向山田公司汇款20000元。庭审中,山田公司主张***系斐杰利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多次催要,斐杰利罗公司和***对剩余预付货款122987.91元一直未予偿还,本案中要求***返还货款122987.91元及约定的逾期利息,利息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以上事实,有硅泥购销合同、欠条、银行电子回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2987.91元及利息(利息以122987.9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5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峰
法官助理 杜金香
书 记 员 郇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