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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9执2120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卫东
书记员 朱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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