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3920号
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后高湖村。
法定代表人:龚志刚,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51785224F。
被告:***。
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一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雨
书 记 员 崔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