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9民初2214号 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原临沭镇)后高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5178522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24740元及违约金623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分期)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光伏组件总容量29.7千瓦,工程总造价1247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7月8日依约交付了光伏发电项目工程,设备质量合格、运转正常。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工程款,并违反补充协议中相关的托管约定,现被告已将光伏电站及发电收益占为己有,原告多次派员索要工程款,被告拒付至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辩称:1.***不欠山田公司的任何款,山田公司诈骗起诉***。2.208年5月30日,***因为安装光伏50千瓦向银行征信贷款审批19万元。***多次找山田公司的联系人,直到2019年才给安装。***安装光伏时一切费用是每瓦3.8元,而2019年光伏电费回收价为每度0.39元。3.2019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用***的征信贷款12万元打到山田公司的联系人银行卡上。2019年4月23日,山田公司的联系人给安装了光伏29.7千瓦,每瓦3.8元,共计112860元,还剩余7140元。联系人手机短号566588。4.银行的贷款和利息是***用光伏发电的款10年期还清。2019年9月、10月、11月、12月***还了银行贷款还余4750.65元。2020年1月、2月、3月,***的光伏发电款总额被山田公司划走7904.64元。5.请求法院依法追回***的光伏电费余额和安装光伏余款。 山田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23日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工程承包合同。证据2.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发用电合同一份。证明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已建设完工,被告于2019年7月8日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沭县供电公司签订了售电合同。证据3.分布式电源客户电费结算清单。证明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运转正常,自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电站累计收益14772.65元。 ***针对山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有异议,合同及协议中的签字均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摁的。对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该明细中还完贷款后,余额是我的收益。 ***对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分期)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签字、手印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本院对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分期)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与山田公司双方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分期)总承包合同,约定在临沭县××镇××村给***建设光伏工程,组件总容量29.7千瓦,总造价124740元;工程资金由***在农商银行贷款112000元,贷款期限8年;***不按时去银行放款签字或违约造成拆除设备,需赔偿山田公司务工费20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出现,一方擅自中途停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违约金给对方……该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用于支付山田公司的工程款,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未能贷款。之后,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分期)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银行本息结算方式为电站零首付贷款,实行托管模式,托管期10年,托管期内贷款本息由光伏工程发电量偿还银行本息,缺额部分由山田公司垫付……托管期间本合同规定的光伏工程资产归山田公司所有,托管结束后,资产归***所有……在***光伏工程竣工后,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沭县供电公司验收该光伏工程合格;2019年7月8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沭县供电公司与***双方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低压发用电合同,约定了***光伏电站发电、供电、用电、电能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等情形。***提供了银行卡号6223××××3574,用于收取电费、补助电价、支付工程款;在山田公司支取了6351.69元工程款后,***于2020年3月份将银行卡号6223××××3574挂失,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导致山田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山田公司与***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均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均应当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在不能贷款一次性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又与山田公司达成了补充协议,以光伏发电收入分期支付山田公司的工程款本金和孳息,履行部分协议后,***反悔拒绝履行补充协议并将银行卡挂失,导致山田公司不能分期收取工程款本息;***的行为损害了山田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违约,导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履行,***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针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山田公司选择了合同总金额的50%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综上所述,山田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光伏工程款118388.31元及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2元减半收取2021元,由原告山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42.27元、被告***负担127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尚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