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东环路西侧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葛书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位于新乐市鲜虞街地下商场7-150、7-151、7-152、7-153、7-154、7-155号共计6套商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秀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