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682号金坤新城花苑小区2B号楼2段一层会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名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8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未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0109执179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