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金坤大厦1-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32806.6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89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