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22、23整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续建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
申请执行人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3508352.5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748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