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90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财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723850818U。
法定代表人:张维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吉云,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霞,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聚集区内(将军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700663884E。
法定代表人: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竹,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需要等待鉴定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