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

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与南皮县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27民初313号
原告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皮县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原告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主张其所有的ZY396螺旋榨油机在被告南皮县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处,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但原告提供的询证函证明,双方争议的ZY396型榨油机在新疆盘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调试,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螺旋榨油机在被告南皮县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处,被告南皮县泰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原告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国强
书记员  王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