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

沧县东方铸造厂、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冀0921执747-01号
本院在执行沧县东方铸造厂与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7日向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粮工程装备南皮有限公司存款217941.82元。(案件受理费4304元、保全费1690元、执行费2994元、利息8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世林
书记员  王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