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4民初845号
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进行核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雅洲
书记员  申 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