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保君江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04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保君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保君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6)冀08民终28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15741.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08民终2845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明 审判员  刘永祥 审判员  刘海涵
书记员  卜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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