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保君江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4执5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保君江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18)冀08民终475号民事判决和(2017)冀080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冀08民终475号、(2017)冀080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建明 审判员  刘永祥 审判员  马云龙
书记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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