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保君江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申2457号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保君江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虽然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协议,包括诉争租赁物在内的被申请人在原东风煤矿地块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征收,但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诉争租赁物已被过户登记在他人名下。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停止供电发生在2010年3月22日。但在此之前,申请人也未按合同约定于每年3月4日前向出租方(被申请人)支付当年租金。即使被申请人存在停止供电行为,申请人也应与被申请人协商采取适当减少租赁费等相应措施。但申请人支付租金到2011年4月后一直未再支付租赁费。原审认定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并无不当。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苗文全 审判员  苑秀霞 审判员  张建岳
书记员  寇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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