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615号之二
原告:钱**,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沧州市献县淮镇西南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原告钱**与被告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撤回对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的起诉。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