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冀州区广桥建材经销处、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财保2号
申请人:冀州区广桥建材经销处,住所地:。
经营者:尚广和
被申请人: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孙军公司经理
申请人冀州区广桥建材经销处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85000元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财产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冀州区广桥建材经销处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冀州区广桥建材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