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615号
申请人:钱**,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8082126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西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89PGM3G。
经营者:***。
原告钱**与被告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献县考田建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钱**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钱**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