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258号
原告:临城县亚娟建材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腰亚娟,经理。
被告: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投资人:***,经理。
原告临城县亚娟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河北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城县亚娟建材经销处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城县亚娟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4元,减半收取计76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