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23民初724号之一
原告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47000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易县三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涞水支行账户为07×××11-0001的存款147000元,期限为2022年3月2日。 案件申请费1255元,由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会敏
书记员  刘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