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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鲁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6492号 原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鲁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