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0民初16258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鲁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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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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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