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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会展服务中心与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230民初5130号
原告:上海**会展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会展服务中心与被告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会展服务中心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会展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