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澴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志标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澴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2216号
原告:湖北志标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新建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9479J6P。
法定代表人:陈志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孝感市澴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征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06938674P。
法定代表人:戴四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黄文华,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志标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澴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文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志标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志标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志标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6元,撤诉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湖北志标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义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