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澴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6700号
原告***,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刘健、夏磊,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冶市金牛镇金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镇镇长。
被告孝感市澴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戴四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冶市金牛镇人民政府、孝感市澴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