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欣和开元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锦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欣和开元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4363号

原告:****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839537345,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宝峰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战,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开元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698308065B,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佛祖岭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毕平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开元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远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