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16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双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石裁字[2019]第927号裁决书,在执行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线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角,项目名为“藏龙国际”的(烂尾楼)1号楼第3层、第4层全部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角,项目名为“藏龙国际”的(烂尾楼)1号楼第3层、第4层全部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