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执165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双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第9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62.806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