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特169号
申请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马社区居委会楼内。
法定代表人:*双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瑞超,河北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7号大马庄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11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大马月亮湾度假庄园装修工程。2012年9月24日双方分别就大马月亮湾度假庄园厨房设备工程及智能弱电系统签订了两份《驼梁大马月亮湾酒店装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为独立的合同。其中大马月亮湾度假庄园厨房设备工程协议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智能弱电系统协议约定“如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该两份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属于约定不明,该两份协议中仲裁协议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马月亮湾度假庄园厨房设备工程及智能弱电系统《驼梁大马月亮湾酒店装修补充协议》。大马月亮湾度假庄园厨房设备工程协议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智能弱电系统协议约定“如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该两份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中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故双方签订的两份《驼梁大马月亮湾酒店装修补充协议》中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大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英
审判员陈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