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保定方北商业广场******商铺。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保定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知民初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保定得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俊丽
审判员 苏 晨
审判员 宋新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平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