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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河南省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81执1606号
本院在执行涿州北方重工设备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681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南省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长君
书记员 孙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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